創始人

“讓香港與內地,中國與世界能更好的交融;讓國人能獲得更好的教育;讓人與社會更加和諧美好”

關愛教育(香港)基金會會長,香港理工大學學習發展中心主任,高等教育管理博士,國際著名教育評估專家,博雅教育資深講師.

孫建榮教授畢業於西安外國語學院,曾先後任職於世界多所知名高校,並於2008年擔任香港理工大學教學發展中心主任至今。他同時也在國際教育評估中享有極高的聲譽,獲得過許多非凡的成就。

作為一個中國的讀書人,孫建榮教授一直將回饋國家,回饋社會的願景放在心中。早年遊走於世界各國的執教經歷,讓他深刻的意識到中國與西方,內地與香港在文化、教育等各方面的巨大不同。

“讓香港與內地,中國與世界能更好的交融;讓國人能獲得更好的教育;讓人與社會更加和諧美好”,孫建榮教授在此願景之下開創了關愛教育(香港)基金會。

宗旨
願景

關愛教育(香港)基金會
C.A.R.E基金會,香港

關愛教育(香港)基金會
促進文化交流,增加相互了解,推進文化發展,提高國民素質

關愛教育(香港)基金會於2012年8月22日經香港政府批准成立。
本基金乃非盈利慈善機構。基金會的收入和財產,不論何種來源,只能用於基金會所規定之目標的發展用途上,並保證支付合理和適當的費用。

關愛教育(香港)基金會以發揮橋樑作用為宗旨,促進發展香港、內地及世界各地區在文化等方面的聯繫及交流,以增強中國文化與世文化間的相互了解;以推動普及、持續發展文化、教育活動為媒介,提高國民文化、教育素質與水平。

關愛教育(香港)基金會以自身的行動為社會盡綿薄之力,希望以己之努力帶動更多有識之士、愛心公眾投入公益,回饋社會。

組織
架構

組織架構

組織
章程

關 愛 教 育 (香 港) 基 金 會
組織章程細則

1. 基金會成員人數不限。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2. 基金會會員分為創會會員及會員兩類。
3. 基金會下設理事會,成員不超過十五名。理事由全體會員在年度會員大會上選舉產生,其中五名理事由創會會員互選產生;另外十名理事由會員互選產生。
4. 常務理事會為理事會常設機構,成員五名。其中三名由五名創會會員理事互選產生,另外兩名常務理事由十名會員理事互選產生。常務理事會管理基金會日常運作事宜。
5. 任何有意加入基金會的人士,由常務理事會提供格式進行書面申請,並由申請人簽名。申請書需要交由常務理事會通過。
6. 成員的權利為個人的,不可轉移,死亡即止。
7. 若基金會任何成員違反基金會規定,其行為被常務理事會視為損害基金會性質或利益,或損害了基金會社會地位,常務理事會將召開會議商討有關事宜。
8. 若被投訴的成員不能令常務理事會接受其解釋,常務理事會將召開會議,在會上出席人數超過三分之二之成員同意的情況下為有效,此成員將被通知辭職,一周內未辭職者,將自動失去成員資格。
9. 所有成員有權檢查基金會帳目,但須附呈該成員書面要求。
10. 常務理事會定期按每屆成員和會員或其他形式的成員,決定費用交納金額和方式。

會員大會

11. 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前後兩次會議之間不超過15個月)稱其為﹕年度會員大會,而基金會其他會議則稱為﹕特別會員大會。另外,基金會成立後在18個月內需要召開第一次年度會員大會。
12. 在適當時候,常務理事會將召開特別會員大會。同樣在不少於十分之一基金會成員的要求下,也可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會員大會通知

13. 特別會員大會通知將提前14天,而年度會員大會通知提前21天發送到相關成員,通知上詳細說明會議地點、日期、時間。若商討特殊事宜,則說明其基本性質,或按照會員大會指定方式說明。若通知未到達成員,或成員沒有接受到通知,將不影響會議的有效性。

會員大會程式

14. 年度會員大會基本程式為﹕商討帳目、資產負債表、常務理事會報告、負責財務報告、理事會成員選舉。
15. 有效法定會員大會或特別會員大會出席人數為成員總人數十分之一以上。
16. 基金會主席負責主持年度會員大會。主席不在時,可由理事長代為主持。若兩位超過半小時未有到達開會現場時,常務理事會即時選出一名成員暫代主持當次會議。

理事會及常務理事會

17. 理事會由十五名理事組成,其中五名理事必需為創會會員,其餘十名理事由常務理事會提名,全體會員亦可以以書面形式提名,經年度會員大會選舉出不多於十五名理事會成員。首屆理事會由創會會員提名組成,並可在首屆任期內增補理事會成員。
18. 常務理事會由五名理事會成員互選組成。其中三名常務理事由五名創會會員理事互選產生,另外兩名常務理事由十名會員理事互選產生。
19. 每次換屆,經會員大會選舉出新一屆理事會並互選出常務理事會後21天內,由當選之常務理事提名及選出各工作委員會負責人。
20. 常務理事會每年在適當時候,由理事長主持,可舉行多次會議。會議到會人數不少於常務理事會委員半數方為有效。常務理事會有需要時,應立即召集緊急理事會會議討論會務。
21. 常務理事會可邀請適當人選擔任本會永遠榮譽會長、榮譽會長、榮譽副會長、榮譽顧問、法律顧問等。
22. 常務理事會可邀請適當人選為本會的贊助人。
23. 在以下情況下,常務理事會的成員將離開其職﹕
A.     不再為基金會成員;
B.     破產;
C.     依據條例規定,不再勝任該職;
D.     精神不健全;
E.     已向基金會提出辭職書面申請。
24. 常務理事會可下放權力給其成員或成員組成的下屬組織,並有權隨時撤銷這些組織,取消其權力或其成員任命。此類組織在行使下放的權力時,需遵守常務理事會定下的指示。
25. 根據條例條款,常務理事會會議中出現的問題,需投票決議,在雙方票數相同情況下,理事長一票具決定權。
26. 常務理事會有權隨時或定期,在常務理事會會員總人數不超過規定的最大數目時,任命職位空缺或附加人員。但是,被任命的人員需到下一次每年會員大會召開通過時才能正式委任,在正式委任前可在常務理事會內行使權責。

常務理事會權力

27. 常務理事會具有管理基金會及事務的權力;常務理事會應執行並監督每年會員大會上通過的任何決議,檢查及管理控制基金會各項事務。
28. 當基金會缺乏資金時,常務理事會需作出籌款計畫為基金會籌集資金。
29. 常務理事會可代表基金會同意接受任何人仕的捐款或捐贈。
30. 基金會各主要負責人由常務理事會成員選出或委任,包括﹕
A.     互選出主席、理事長、常務副主席及常務副理事長共四人,及一名常務理事。
B.     永遠榮譽會長、榮譽會長、榮譽副會長、榮譽顧問若干名,其數目不限。
C.     副主席若干名。
D.     副理事長若干名。
31. 本基金會的架構,主席主持全體會員大會及特別大會。如主席缺席 由理事長代為主持,如兩位都缺席由常務副主席代為主持。
32. 本基金會買賣契約、合同及支票事宜,由四人負責簽署。主席及常務副主席屬於A方,理事長及常務副理事長屬於B方,一名A方及一名B方聯合簽署有效。
33. 主席職責﹕
主持年度會員大會,特別會員大會;保管房屋契約及基金會鋼印圖章。
34. 理事長職責﹕
主持基金會日常事務及行政事宜,保管日常所有印章、財務委員會主管負責保管往來支票,保存﹕銀行存摺、月結單、保險單、按金單、保存財務紀錄。
35. 秘書長 (由常務理事會委任,亦可由常務理事會成員兼任) 職責﹕
A.     傳遞基金會來往信函;
B.     發出基金會及常務理事會會議通知;
C.     為基金會常務理事會會議做記錄;
D.     保管基金會所有記錄和檔;
E.     保管基金會成員記錄。
F.     執行常務理事會的決議。
36. 秘書長缺席會議,由常務理事會常務副理事長或常務副主席代理會議秘書一職。
37. 財務委員會主管為常務理事會成員,其職責﹕
A.     保管和有效管理基金會財政。
B.     指導基金會所有財產和財政運作,以及對相關連所有財務程式進行有效管理和保管,每次常務理事會開會時彙報公司的財務情況,呈報財政情況予各執委、成員及其它相關人仕。
38. 出納員的職責﹕
A.     根據常務理事會指示,負責基金會現金和支票的日常處理;
B.     保留財政記錄,包括財務往來帳簿;
C.     呈報財政情況和財務報表予財務部主管。
39. 理事會委任執業核數師審核基金會帳目,每年在會員大會上公佈財務報告。
40. 基金會主席、理事長、監事、理事會及常務理事會所有成員的每屆任期為貳(2)年,連選得連任。

監事職責

41. 監事由常務理事會提名,交由會員大會選出。
42. 監事職責﹕
A.     檢查基金會財務;
B.     對理事、經理執行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基金會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C.     當董事和經理的行為損害的利基金會益時,要求董事和經理予以更正。
D.     提議召開臨時會員大會。

會議記錄

43. 常務理事會秘書長應將會議記錄編入以下的書籍中,其主題為﹕
A.      所有成員的使命;
B.      常務理事會每次會議的出席人名;
C.      常務理事會的每個決定;
D.      基金會每年會員大會和常務理事會會議的所有決議和程式。

帳目各審核

44. 基金會所有接受或支出的金額需由常務理事會促成真實的帳目,記錄各項接受和支出,以及基金會的財產和債務。基金會聘請專業會計師對基金會帳目進行審計。

通知

45. 基金會將向所有成員發送通知,或以預先付費方式將通知郵寄至成員在香港和世界各地的註冊地址處,或以電子郵件方式通知。
46. 任何在香港和世界各地沒有在冊位址的成員,可以書面知會基金會其接收通知的位址,此地址將被視為該成員的在冊地址。
47. 若成員沒有在香港和世界各地在冊地址,也沒有書面知會其他地址,則通知在基金會登記處展示24小時後,將自動為已送達該成員。
48. 通知被郵寄或發出電郵後將視為已送達成員,但需有足夠證據證明通知郵寄地址正確,已預付費用和已被郵遞。

有關賠償及無賠償條例

49. A.      除有關條款及公司條例外,所有受薪職員按香港勞工法例處理。
B. 無賠償條款,適用于全體會員成員,包括所有常務理事會成員。按全體成員自願為公司服務之義工,在香港或出外服務、訪問或視察,需要小心注意安全,如有發生意外引致傷亡,各成員自願負上全部責任,與基金會無關。

基金會章程中文版本

50. 本中文章程為基金會執行委員會行使職權所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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